10多年前,廖某、刘某夫妻俩做主将一家三口(含未成年女儿廖某某)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卖给他人。十多年后,当买家要求廖某、刘某协助过户办理产权时,廖某、刘某却以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女儿名下的部分房产为由,拒不配合买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未成年人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廖某、刘某、廖某某协助原告李某完成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000年10月19日,廖某一家与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办事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廖某、廖某某、刘某作为被安置对象,分配到一套106.5平方米的安置房。2013年1月13日,廖某、刘某与李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以35.2万元的总价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付款34.2万元,余款1万元办理完产权过户后结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廖某、刘某将房屋相应手续交给李某。因这套房屋为安置房,双方约定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廖某、刘某无条件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10多年过去了,李某了解到这套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遂找到廖某、刘某要求协助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但廖某、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
2024年5月,李某将廖某、刘某、廖某某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庭审中,被告廖某、刘某辩称,自己以监护人的名义处分未成年人廖某某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且未征求廖某某的意见,合同部分无效。他们认为,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产生物权变更效力,且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知晓该房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不属于善意相对方。因此,原告无法取得该部分房产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刘某作为廖某某的监护人,在签订合同时,廖某某年仅4岁,廖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同时,法院未发现廖某、刘某在出售房屋时存在明显损害廖某某权益的行为,且在合同签订后的10余年里,廖某某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推定廖某某对此知情且无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廖某、刘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廖某、刘某、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并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5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同时,被告需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