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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被撞,该找谁索赔?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4-01-02 11:15:54 】 【 来源:嘉陵法院

  作为城市出行的新宠,共享单车满足了我们日常短途的出行需求。然而,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的隐患,如果在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该怎样进行索赔?向谁索赔呢?


  12月27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联合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开展“庭审进万家”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对一起涉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网络直播的方式,“线上+线下”同步宣传,为群众普及道路安全及依法维权的法律常识。


  活动中,火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骑行共享单车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线上,该案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在辖区各乡镇、街道、社区等30余个直播点进行网络直播,并组织当地群众进行了庭审观摩。


共享单车1.png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9日早晨,杨某骑“青桔”共享单车从陈寿路向顺庆区行驶,龚某驾驶某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陈寿路停车场向陈寿路右转弯时,与杨某因驾车避让蔡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龚某负次要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东方医院接受治疗,先后经过20天的住院手术治疗后出院。


  2023年7月17日,经司法鉴定:杨某左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和髁间嵴等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另查实,蔡某驾驶摩托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承保期间;龚某驾驶车辆实际登记所有人为安某,在乙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承保期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遂将甲、乙保险公司、龚某、蔡某及安某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庭审中,法官有条不紊地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各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在线下,嘉陵区人民法院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分别在交警直属三大队车管所、兴鑫驾校、白马庙社区三个直播点位设置法律咨询台、设置宣传横幅,由法院干警和公安民警为过往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为群众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依法维权手册等。


  共享单车是城市里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市民在骑行共享单车时,应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运营状况是否正常,切记勿违规操作,同时,骑行时请佩戴好安全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骑行。发生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报警,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拍照保存证据以便后期理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赋予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


编辑:景薇薇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