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
顺庆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3-06-07 16:22:24 】 【 来源:顺庆法院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邀约另三名被告人伍某、李某一、李某二前往位于顺庆区渔溪镇的太古岛区域内使用气枪铅弹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期间,伍某负责开车,刘某某在副驾驶座位上使用气枪打鸟,李某一、李某二坐在车辆后排位置负责捡鸟,共猎获野生动物22只。其中,斑鸠11只、灰胸竹鸡7只、秧鸡(黑水鸡)2只、野鸭(斑嘴鸭)1只、野鸡(雉鸡)1只。经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刘某某、李某二、李某一、伍某非法狩猎使用的气枪为非法狩猎工具。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鉴定,刘某某、李某二、李某一、伍某非法狩猎的22只野生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共计11700元。经核实,顺庆区行政区域内为全时段禁猎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狩猎所使用的气枪一支,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李某一、李某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应予刑罚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李某一、李某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伍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一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气枪1把,气枪铅弹25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李某一、李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充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就非法捕猎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李某一、李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所猎捕的22只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金额11700元。


  案例二


  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芦溪河段,使用自己购买的铝皮船和8张渔网捕鱼,共计捕获渔获物30余千克。经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某使用的8副三层刺网的内网网目均小于5厘米,属于禁止使用捕捞渔具;李某某非法捕捞地点位于渔溪河水域,属于顺庆区禁捕水域。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供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用的捕渔工具八副渔网,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对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办的位于桃子沟隧道施工点的砂石场,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171500元,并于当日送达。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1日向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催告,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仍未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罚款171500元。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21日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市环境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对南充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罚171500元的申请。


  案例四


  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申请执行对任某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晚及2021年7月20日晚,任某在顺庆区搬罾街道原老鹳庙村嘉陵江边河滩地盗采砂夹石约700方。任某的行为违反《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水务局立案后调查,于2021年9月22日对任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任某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任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任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区水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没收非法所得58200元;2.罚款30万元;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从2021年10月8日起加收罚款至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24日收到催告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区水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顺庆区水务局提出的对任某没收违法所得58200元、罚款300000元、加处罚款300000元的申请。


编辑:唐蕴曦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