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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出事故,反起诉同乘人要求共同担责......法院判了!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3-05-22 15:28:49 】 【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一男子酒后驾车撞上了道路绿化带内的天网杆,事故中,驾驶员、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总计30余万的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该由谁来赔?双方争执不下……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曾某与蔡某共同饮酒后,醉酒驾驶借来的小型轿车搭载蔡某回家,途中因操作不慎,撞上道路绿化带内天网杆,造成车辆受损、蔡某和曾某均受伤。双方就各自医疗损失的赔偿及车辆维修费用的负担事宜久争不下,遂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蔡某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曾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曾某则认为,蔡某与曾某一同饮酒后,明知曾某系酒后驾车不但未进行劝阻反而乘坐,放任危险的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应减少曾某5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次事故发生系蔡某与曾某共同造成,蔡某也应当承担一半损失,故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蔡某负担车辆修理费的50%,以及曾某住院治疗费的50%。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就曾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来说,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量饮酒后,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但其仍然驾车送蔡某回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蔡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前,蔡某与曾某基于合作关系共同吃饭饮酒,该行为虽符合生活常理,但共同饮酒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义务关系,即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根据庭审情况,事发时蔡某知道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具有高度盖然性。蔡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反而纵容曾某醉驾并搭乘该车返家,蔡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由蔡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对其造成损害的20%,其余80%由曾某承担。

  

  另,虽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确认由蔡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该原则的特征系受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均按照该标准进行分摊。

  

  本案中,蔡某并非侵权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所称的住院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系因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不得要求受害人蔡某承担。故对曾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后曾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乘坐人存在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乘坐人自身存在过错,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驾害人害己,我们不仅应该杜绝酒驾,还应当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及时进行劝阻,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放任危险的发生。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让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编辑:唐蕴曦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