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职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阆中法院报送的一则入选。该案系张某诉某房产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2年度
张某诉某房产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产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登记设立,公司设立时,员工张某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为敖某某和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为韩某,公司内部管理审批人也为韩某。2020年8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从事网约车服务,多次请求该公司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但一直未得到回应。2021年7月13日,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但该公司仍未答复和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登记。
裁判结果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证明代表该房产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的人均系韩某,张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属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司法》的规定,该房产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人登记。因张某不是该公司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其请求该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该房产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到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张某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典型意义
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实施,实践中,存在自然人被冒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被企业借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仍然长期被公司占用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又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陷入内部治理僵局或已成为僵尸企业时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变更工商登记等乱象。无论是从公司治理需求的角度、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还是为名义法定代表人提供兜底权益救济渠道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畅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司法渠道。
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在张某穷尽公司内部自治路径后为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恢复应有秩序,真正实现立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赋予的治理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