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普法】蓬安一小车经过十字路口未让右先直行,全责
11月4日上午,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文体路与城南路交汇的十字路口时,与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D****6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姚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
编辑: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