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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3-01-04 10:05:5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四川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火锅店用“地沟油” 经营者被罚2289万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火锅店的厨房内烟雾弥漫,充满了刺鼻气味,地上摆放着3个盛满“地沟油”的脂桶……2020年12月,在三台县公安局联合三台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突击检查中,出现了这一幕场景。该火锅店自2018年开业后,一直在销售勾兑有“地沟油”的火锅。事情败露后,该火锅店经营者史某等人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获刑并处罚金,还被判支付销售额10倍赔偿金2289.3万余元。

  

  近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四川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上述这起史某等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案在列。同期公布的,还有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和4起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四川法治报今日选取其中4起案件进行报道。

  

  案例1.销售“地沟油”火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史某在三台县潼川镇注册成立某火锅店。2018年5月,为节约成本、提高收益,史某与店铺营销管理的被告人赖某及负责店铺后厨管理的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商议,将店内消费者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回收熬制,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销售。截至案发时,该店所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为228.9万余元。

  

  三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等人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为食用油,混合在火锅红汤、鸳鸯锅底中向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史某等人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万余元。各被告人上诉后,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截至目前我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判处赔偿金最高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相关监管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该案向火锅生产者、经营者敲响警钟,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商家的高度警惕,诚信经营、本分经营,共同维护四川美食之都的声誉。

  

  案例2.走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牛百叶 罚款并限制从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兰某两次到广西南宁接收到12吨牛百叶,兰某在明知所接收的牛百叶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牛百叶外包装拆除后转运至该公司的冻库,准备对外销售。为逃避检查,谢某某安排该公司生产部部长、被告人刘某某对这些牛百叶进行更换包装。同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调查走私牛肉产品案时,在该公司的冻库内查获了这些牛百叶。

  

  金堂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兰某在明知所购买的牛百叶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购入准备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批牛百叶未销售前被查获,系犯罪未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204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3年至5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该案中,除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还判处了高额罚金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从业限制,有力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警示食品行业,遵守食品安全秩序,捍卫火锅食材安全。

  

  火锅在川渝地区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食物,而牛百叶则是吃火锅的必点菜之一。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防控疾病等需要,明令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相关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不经检验,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案例3.卖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经营者获刑2年

  

  基本案情

  

  20l9年3月至202l年l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l00余种保健品及枸椽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等疑似药品,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监管部门将从李某某经营场所查获的保健品、疑似药品依法送检,经鉴定机构检测,在售的73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共计2898盒(瓶)。经辉瑞制药有限公司鉴别,查获标明制造商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枸椽酸西地那非片,并非该制药公司生产。

  

  宜宾市叙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掺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的保健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2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正是当前保健品行业乱象的一个缩影,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早在201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发布《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西地那非的副作用包括头痛、心血管系统潮红、视觉异常、心绞痛、心动过速、心悸等,滥用会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被告人李某某所销售的有毒、有害保健品品种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法院依法予以严惩。法院严厉打击掺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保健品的行为,让违法者不敢再犯,也对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药品行为起到有力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案例4.电瓶车自燃烧毁商铺 消防安全责任人获刑

  

  基本案情

  

  成都某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02年登记成立,冯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徐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实际日常经营;付某某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易某某担任该公司消防安全员,直接负责市场安全巡查工作。该公司虽与商户签订有《消防安全责任书》,禁止商家将电瓶车停放在商铺内过夜,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冯某某、徐某某、付某某、易某某从未将安全消防工作落实,忽视对电瓶车停放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致使市场中商铺内违规停放电动车过夜的问题长期存在。2021年7月30日,该市场商铺经营者戴某某(另案处理)及其雇佣的缪某某(另案处理)各自将一辆电瓶车停在店铺内后离开。当日20时22分许,电瓶车发生自燃,造成7栋所有商铺全部烧毁,财产损失达2519万余元。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2年10个月,缓刑2年8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冯某某等4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是未将相关管理措施落实,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停放于商铺内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是一起重大消防事故。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法院提醒,要清醒地认识到“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杜绝发生消防事故。


编辑:唐蕴曦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