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有那么一部分案件
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
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穷尽一切措施
也无法执行到位
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对生活本就困难的申请人而言
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时司法救助雪中送炭
纾困解难点亮希望
基本案情
2011年,徐某受罗某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工作,在作业时不慎被工程车压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遂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罗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55051.4元,敬某、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但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加大执行惩戒力度,提高强制执行威慑力,阆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因未申报财产的行为处以司法拘留15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患病期间其亲属为其救治已多方举债。为安抚其亲属不稳定情绪,缓解徐某一家的现实困境,在承办法官的建议下,其亲属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经报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已为其解决司法救助金3万元,目前该笔司法救助金已实际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型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线上线下摸排,但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情形。阆中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对申请人进行释法明理、情绪安抚,并坚持“应救尽救”的执行原则,积极为其争取司法救助,向人民群众传递了司法温情,充分发挥出了人民法院对涉案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作用。
普法小贴士
【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