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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失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遭拘役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4-09-27 13:05:04 】 【 来源:阆中法院

  不少失信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法律不是儿戏。近日,李某因转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


  案情回顾


  南充阆中市某公司与李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文书判决李某支付公司欠款85万元及其利息。因李某未足额履行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该公司与李某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李某位于成都市某处房屋的查封。双方还约定李某将名下位于阆中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网签备案到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剩余款项的履行。


  然而,李某虽然履行了第一笔款项,但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便将用于担保的商品房私自转移给案外人。2023年1月30日,因李某未如期还款,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在查封上述房屋时,发现李某已经转移了用于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通过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定向“老赖”重拳出击、向“拒执”雷霆亮剑,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积极营造“失信必惩、拒执必打”的舆论氛围,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案中,李某无视法律,达成执行和解不足一个月便擅自转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法律的惩治。在此提醒,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公信,挑战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景薇薇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