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嘉陵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李法官依法调解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农村邻居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一次性房屋损失赔偿费用6200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4月29日19时许,原告任姓兄弟与其母杜某在嘉陵区龙泉镇观音村的砖木结构的老屋发生火灾,导致屋顶大部分坍塌,外墙墙体垮塌等严重后果。
据原告杜某说,其在老屋居住时,作为邻居的被告任某、青某夫妇就经常在她房屋周围的街沿上堆放柴火,为此她曾多次找被告理论,但都劝阻无效。所以原告高度怀疑此次房屋被烧毁,是因为邻居在自家街沿堆放了柴草,加之被告在街沿上燃烧杂草后火种未完全熄灭,随风飘散引燃了街沿上的柴草而导致火灾。故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房屋被烧毁的10万余元经济损失。
根据嘉陵区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起火部位为起火房屋的街沿,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街沿上堆放的柴草蔓延成灾。”事故发生时,老屋内已半年无人居住。
李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深入农村开展现场勘验,走访询问村民,并联合村干部一起调查案件事实,耐心开展调解。经调查,被烧毁的原告老屋紧邻被告任某、青某的住宅侧院,且在侧院外墙处发现有许多堆放的柴草。任某、青某夫妇都已八十多岁,膝下有三个儿女,两人对引发火灾一事矢口否认。原被告两家人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相邻居住了40多年,两家人的儿子是同学。
之后,李法官通过电话给原被告互为同学的儿子们做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并通过组织开庭审理、庭后调解等充分释法明理、耐心协调化解矛盾。
“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是老邻居,大家都要多为对方考虑,都是一个村的,协商解决好,日后好相见。”李法官在庭上劝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毁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庭审中,法官参照2017年嘉陵区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及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估算,建议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6200元并当场履行,原被告两家人握手言和,该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嘉陵区法院的李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从农村邻里间互助、友爱的和谐关系入手,联合村社干部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诠释了如我在诉、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