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系列报道(三)
为摄像头立法: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如何平衡?
本期嘉宾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秀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 瑶
近年来,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泄露、收集、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到底谁能建、怎么建、谁来管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管理和数据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益。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也对执法机关、企业和公众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
4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秀,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瑶做客本报法治会客厅,解读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涉嫌违法、摄像头拍下的视频信息如何防止被滥用或泄露等问题。
解读一
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以下特定私密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此外,《条例》规定,商贸中心、文体娱乐场所、教育及医疗机构、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等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条例》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不是说谁想装就可以装,装的过程要符合备案的条件。”金旭说道,《条例》新增规定,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清晰的责任规定,对不同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主体作出区分,解决了谁来统筹规划、谁来出钱建设,以及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
2021年的央视“3·15”晚会上,曝光了许多商家的线下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偷拍顾客。这些摄像头并非单纯为了守护安全,而是用来进行客流统计和精准营销。某些商户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为消费者打上标签,只要消费者去过品牌旗下的一家门店,其他所有门店均可以看到相关记录。
“上述偷拍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金旭表示,消费者的人脸信息是典型的个人信息,还可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因此,商家在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时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在金旭看来,《条例》的颁布施行,有望有效遏制私自安装摄像头窥探隐私的违法现象,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
解读二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涉嫌违法?
《条例》出台后,不少市民担心,新规对摄像头安装的限制,可能削弱家庭及社区安全防护能力。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结一起可视门铃侵犯隐私案。2021年初,翟女士在自家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后于2022年七八月在室内临窗处和楼道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邻居孙女士认为,可视门铃的人体红外感应触发功能会自动启动录音录像并上传云端,自己和家人时刻暴露在监控下。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翟女士一家拆除防盗门监控可视门铃系统、室内监控及楼道监控。
“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业主出于保护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防范潜在危险目的,可以在其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范围内,比如住户门前、车库门口等区域安装摄像头。”金旭说道,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甚至面临法律责任。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基于保障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理需求,所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应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不得覆盖邻居的入户门内、客厅、窗户等私密空间或仅供邻居使用的通道。例如,若摄像头能拍摄到邻居的人脸、室内活动或人员出入情况,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限度。
在选择摄像头技术参数时,金旭建议,应选择无追踪功能或录音功能的摄像头,或关闭相关功能,选择感应式摄像头,即仅在走到自家门口时才开启拍摄功能,避免拍摄超出合理范围,侵犯邻居隐私。“法院既有案例,判决中以‘是否影响邻居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重要考量。”金旭强调道。
此外,安装者对摄像头拍摄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妥善保管责任。摄像头拍摄内容需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传播、对外提供,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否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三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
“个人在安装可视门铃时最好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对邻居进行善意提醒。”刘秀说道,安装时,合理确定拍摄的位置、高度、朝向和范围,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安装后,必须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若邻里之间对拍摄范围存在争议,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可以通过调整拍摄角度、遮挡部分镜头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
《条例》也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此外,《条例》还规定,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必须向民众告知这里有监控。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的,要由公安机关来责令改正。
“如果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采集系统没有经过备案,或者没有标注相关标志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进行整改。”刘秀说道,拒不整改的,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果涉及偷拍,或者其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
《条例》对公共场所管理者、物业公司等责任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重新评估监控设备的合规性,如未经批准在非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责任。”刘秀说道。
解读四
侵犯他人隐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偷拍、曝光、传播他人私密照片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代瑶说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当行为人侵害隐私权以致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对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五
是否可以用摄像头监控视频维权?
此前,扬州的陈先生利用自家的监控摄像头帮邻居黄女士“查岗”,黄女士拿着视频截图质问丈夫李先生,并发生了争斗,黄女士受伤。事后,陈先生被李先生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判其当庭向李先生道歉,并驳回了李先生的赔偿诉求。
针对此案,金旭谈道,《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国家机关出于履职需要,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审批程序,而且所调取的视频图像信息也不能用于履职之外的其他目的。公民因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比如说有儿童失踪、老人失踪或者丢了重要的物品,需要查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征得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而且所获悉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够对外提供和非法传播。对于依法公开传播的视频图像信息,对其中的比如说人脸、车牌号等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证书、营业证书等信息都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的存储、调取、传输、公开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一方面要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网络系统攻击,同时,对于需要公开的视频数据信息要进行必要的处理,避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
《条例》明确,为防止视频信息被滥用及侵犯个人隐私,视频图像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条例》还要求监控数据存储期限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形除外),并严格限制数据访问权限,这将有效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条例》规定公民有权要求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监控影像,并可在权利受侵害时投诉或起诉。”代瑶补充道,这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但实际操作中仍需细化配套措施,如数据调取流程、侵权认定标准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