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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死亡 配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2-09-13 15:30:04 】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21年4月30日,贺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投保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某村路段时,未尽安全驾驶责任,撞至同向洪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后,又撞至路边护栏,造成洪某受伤、贺某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贺某负全责,洪某无责任。因贺某死亡,洪某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无人赔偿,遂找到贺某配偶索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洪某能否向贺某配偶索赔,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的配偶应承担洪某损失18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不能向贺某的配偶索要赔偿,洪某损失是贺某交通肇事所致,贺某已经因交通肇事死亡,贺某的配偶对洪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其没有赔偿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贺某的配偶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洪某损失,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损失,贺某的配偶可以不负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到由机动车肇事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洪某因贺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洪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债务属于贺某个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但由于贺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贺某因生前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继承其遗产的配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编辑:唐蕴曦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