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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准备报废却被他人开走撞伤人 车主赔钱冤不冤?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6-01-16 11:00:2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这车我不开,就等着报废,所以没买交强险。”车主熊某某的车被人开走发生事故后面临赔偿,他觉得冤,可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近日的判决认定:你不冤!


  案情


  准备报废的车辆撞伤人


  2024年5月,周某某乘坐丈夫文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出行,途中与肖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周某某、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与肖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诊断为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20余项损伤,经鉴定,其左肩、左膝、左踝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周某某将肖某某及货车登记车主熊某某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同时表示因与文某某系夫妻关系,自愿放弃向文某某主张赔偿。


  经查,事故货车登记在熊某某名下,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熊某某称其本计划报废车辆,但尚未办妥手续,仅将车辆及钥匙交给肖某某的哥哥保管,并约定仅用于挪车。事发当天,肖某某因自有车辆故障,在未告知熊某某的情况下,私自驾驶熊某某的车外出办事,由此引发事故。


  庭审中,肖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文某某应承担一半责任,且周某某手部存在旧伤,其本人也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熊某某则辩称,车辆已准备报废、未投保交强险且未年检,自己只允许保管人挪车使用,肖某某擅自开车上路与其无关,损失应由肖某某与文某某共同承担。


  焦点


  车辆被人私自开走,车主担责吗?


  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车主熊某某未投保交强险,且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肖某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熊某某作为车主,虽称车辆拟报废,但未实际办理报废手续,亦未采取妥善保管钥匙、使车辆无法行驶等措施防范上路风险,其未履行投保义务,导致周某某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肖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由肖某某与文某某各承担50%。因周某某自愿放弃对文某某的索赔,该部分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故超出部分由肖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肖某某、熊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肖某某另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8万余元。肖某某与熊某某不服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义务不以主观臆想免除


  本案是典型的“待报废车辆管理不当+未投保交强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看似车主熊某某“没同意借车”,但法律责任的认定并非仅以“是否同意”为唯一标准,核心在于车主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合理管理责任。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车辆所有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从法律层面看,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只要车辆未实质进入报废流程仍可能上路行驶,就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一义务不能免除。同时,车主对自有车辆负有合理管理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且未投保交强险,客观上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赔偿权益,需承担相应责任。对驾驶人而言,明知车辆未投保、未年审、禁止上路仍擅自驾驶,不仅自身安全无保障,还需承担全额侵权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既要考虑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也要兼顾法定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人,敬畏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妥善管理车辆,既是对他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自身风险的规避。


  李 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编辑:景薇薇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