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逾期举证,被告虚假陈述 法院:罚
近日,仪陇县法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等人诉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仪陇某排水公司及第三人林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对逾期举证的第三人林某、虚假陈述的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分别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1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林某在收到仪陇县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后,经两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庭审终结后,林某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到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并陈述自己与四川某建筑公司之间的非法挂靠关系。经查,林某提供的证据与该案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关联性,却无故逾期举证。且该证据表明,四川某建筑公司在几次庭审中违背诚信原则,故意向法庭作相关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
为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当事人诚信原则,确保案件公正高效裁判,仪陇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林某逾期举证罚款8000元;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在签署《保证书》后仍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罚款1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诉讼不是博弈游戏,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法庭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卢 静)
编辑: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