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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购买才能使用成都消费券?律师:不合理!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2-06-22 21:41:5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抢到了成都市消费券,结账时却被商家告知按原价购买才能使用;在超市买的面包发霉变质,超市却让找厂家赔偿;会员卡注明“不提现、不退卡”;海外代购衣服“不退换”……这些行为合理吗?消费者该怎么维权?近日,省消委开展了第17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这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力,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林朝敏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


  抢到了成都市消费券,结账时却被告知按原价买才能用?


  律师:不合理。首先,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是采取政府出资、企业让利的形式,向消费者发放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票证。消费者凭借消费券实际消费后,商家才能从政府得到补贴获得商品的实际价值,商家并未遭受损失。


  其次,《成都市政府2022年消费券促消费行动商户报名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活动期间,商家需叠加推出让利促销措施。诚信经营,不得套取政府优惠。


  因此,若商家一方面通过摆放政府统一宣传海报及消费券受理标识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另一方面未在醒目位置提醒顾客“不能叠加享受会员价和政府消费券”,而在顾客结账时才告知“使用消费券就不能享受会员价,按原价才能使用消费券”。该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同时也与政府推出消费券活动的初衷相违背。


  问题2


  会员卡注明“不提现、不退卡”,这种规定合理吗?


  律师: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会员卡标注“不提现、不退卡”实际是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


  问题3


  在超市买面包发现发霉变质,但超市让找厂家赔偿,合理吗?


  律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因此,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既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亦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至于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与消费者无关。


  此外,从合同角度来讲,消费者在销售者处购买了食品,实际与销售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因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问题4


  在海外代购网店疑买到假货,但商家已注明“代购商品不退换”,如何维权?


  律师:关于“海外代购不退货”合法性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海外代购模式而言,按照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分类,存在“现货商品代购”和“消费者指定代购”两类。有现货的代购,代购商与购买者系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指定代购,是指消费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代购者进行特定购买的行为,代购者作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采购商品处理委托事务,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在现货商品代购中,若不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代购网店即使标明“代购商品不能退换”,也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剥夺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约定是无效的,应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若属于消费者指定代购,因该指示行为存在“消费者定作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性质,则不能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若代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法定或约定义务。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根据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


编辑:唐蕴曦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