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的法律规定
70岁以上老人违法
不执行拘留
现在这个硬性条款
被彻底打破了
1月13日,西充县公安局依法对72岁违法行为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此案系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西充县首例对70周岁以上人员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1月11日17时许,杨某在西充县凤鸣镇安装彩钢棚时,酒后的王某无端上前滋事,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王某不仅对杨某长时间辱骂、扇耳光,更过分的是,他强行脱下杨某的衣服,跑到自家屋后公路上点火烧毁,行为恶劣至极!
更值得关注的是,王某并非首次违法,此前因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一直未能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也让他愈发有恃无恐。
而这一切的改变,都源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王某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系多次违法,完全符合新法“不受免拘限制”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不分长幼”的法治精神。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彻底打破了“70岁以上老人违法不拘留”的旧规。对于老年人违法,不再“一刀切”免罚,而是结合违法情节、影响程度和违法次数综合判断——既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狠狠打消了部分老年人的侥幸心理,引导大家自觉守法遵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