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普法】蓬安一小车斑马线前未停车让行,撞倒行人负全责
2025年7月30日,邓某某驾驶川R****8号小型轿车,从蓬安县都市明珠小区往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行驶至文君东路与铧厂路交叉十字路口时,撞倒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康某某,造成康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邓某某因观察不足、遇行人过斑马线未停车让行、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是形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及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康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编辑: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