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经蓬安县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判决张某向彭某赔偿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22年5月,张某在银行分别取出现金2万余元、5千余元,彭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蓬安县法院立即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22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报无财产。5天后,执行法官在张某家中搜出现金11300元。
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法院要求其申报财产时仍虚假申报无财产,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有自首、亲属代为履行部分赔偿款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年关将至,因拒不履行判决而失去自由,留下的只有担忧与悔恨。法律是威严的,也是温情的,主动履行义务,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家庭的负责,逃避执行终将面临严厉制裁,而诚信履行才能换来心安与团圆。
2024年以来,蓬安县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7件32人,判决11件11人。
延伸阅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其他情况
1.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均构成拒执罪。
2.拒不腾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3.对抗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均构成拒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