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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案说法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部分业主阻挠,法院怎么判?
www.nanchongpeace.gov.cn 】 【 2025-12-22 11:42:44 】 【 来源:仪陇县人民法院

  寻常日子里,总藏着些细碎的“小麻烦”。这些看似微小的民生案件,藏着对“公平”与“正义”最朴素的追求。


  仪陇法院推出“‘仪’案说法”专栏,从凡人小事说起,以平实的“案语”铺开生活场景,用精准的“法言”解析法律规则。


  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在这些“小案”的解读里,读懂法律的温度与尺度,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的迫切需求。


  但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当“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需求”需要权衡时,法院如何定分止争,邻里之间又该如何相处?


  近日,仪陇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排除妨害案件。


  案情简介


  仪陇县新政镇某小区建于2009年,2010年投入使用。


  2025年7月,该小区某单元业主拟加装电梯,项目由程某发起,该单元6层12户业主均参与表决,11户业主在业主意愿签署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签署了委托书,共同委托程某作为业主代表,全权负责“电梯加装、补贴申报”事宜,完成了公示公告、社区申请和部门审批等全部合法手续,也与电梯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杨某等3人以“影响采光”“噪音扰民”等理由,采取堵占施工现场、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拦施工,导致工程停滞。


  为此,该单元其他住户程某等8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等3人立即停止阻碍合法加装电梯施工的行为,并赔偿阻碍施工造成的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加装电梯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阻挠施工是否构成侵权;三、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一,原告加装电梯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单元共有12户业主,11户业主(专有面积共1106.14㎡)参与表决,符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之规定;10户业主(专有面积共1004.58㎡)明确同意,符合“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且表决结果经由社区组织公示,未收到实名反对。


  加之,该加装电梯项目在相关部门获得规划审查同意,完成了施工图备案审批,并办理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二,被告杨某阻挠施工是否构成侵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系为改善居住条件、便利老年人出行等公共利益之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案涉加装电梯项目表决程序合法,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被告杨某以“影响采光”“噪音扰民”为由,主张自身物权受到侵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杨某阻碍施工并造成工程停滞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程某等8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争议焦点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虽主张因被告阻工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构成及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仪陇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等3人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碍,驳回了原告程某等8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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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承办法官走访了解案情


  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惠及民生的工程,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对于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化解加装电梯过程中的邻里分歧,首先应坚持法治原则。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无明显影响业主利益的情况下,邻里之间当以和为贵,坚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换位思考、真诚协商、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编辑:景薇薇
中共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