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庭长,感谢您为我主持公道,每笔金额清楚明白,判决确定的义务我已经履行了,曹某和我都不得上诉了……”日前,我接到一离婚案件被告何某的电话,有些惊异,但似乎又在情理之中。
他们是一对再婚夫妻,原告曹某年近80,被告何某60岁。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罗法官,我的工资一直由何某掌控,共同购买住房一套,价值48万元,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何某就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比如,2023年4月,何某取现10万元并销户,亏损退保2笔,16万余元……我请求法院判决何某与我离婚,并向我支付相关款项41万余元,所购房屋按价款70%的比例分割……”曹某说。我认真倾听着原告曹某的诉求,仔细翻看他们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起初婚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有2次报案记录。去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曹某一直独自生活。“你比我大20岁,我悉心照顾你12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现在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开销大,曹某居然用离婚来甩包袱……如果确实要离婚,曹某必须一次性要给我20万元的经济帮助,我不能免费给曹某当保姆……”何某激动地说。研究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我发现,虽然曹某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但曹某并未提供婚姻存续期间相关银行账户的详细流水。案涉房屋虽登记在何某名下,但仍需调取相关书证,我决定择期再开庭。原告要求对方支付代为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如何给这起家务事找到最优解?几经协调,我发现,曹某、何某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财产约定书》,载明“该套房屋由何某单独所有,曹某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至于应分夫妻共同财产金额,何不算出一笔明细账呢?
找准了解决问题方向,心结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说干就干,夜深人静时,我拿出当事人提供的5张银行卡1000余条交易明细,详细核对,2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面对面了解每张卡每笔资金支取情况,理清楚后,将每张银行卡的余额、流转去向摊在桌面上,再通知曹某、何某逐一核对。“罗法官,这张卡上20余万元的交易支出,就是何某转移财产的证据。”核对单据过程中,曹某肯定地说。“这张卡是我的,但一直是我女儿在保管并使用,可以查。”何某平静地回应。为了查实事实,我又将双方争议银行卡自2015年以来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梳理,67笔资金流转记录中有44笔流水记录与何某女儿另一张银行卡的取款时间、金额一致,据此,我判定该卡事实上是由何某女儿在使用。确认事实后,再次通知曹某来对账,并邀请何某女儿向曹某说明资金流转情况,曹某听后虽对该卡交易流水再无异议,但仍对应分财产金额期待较高。事后,又组织双方调解了2次,但对应分财产金额双方仍互不认可,无奈,我决定依法判决。根据厘清的事实,我对涉案经济账有了清晰的判断:何某未到期支取的16万余元有一半应属于曹某,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万余元应平均分割,所购房产何某所有……我在判决书中写明了每笔银行资金流转的详细时间、金额,将双方争议的金额精确到角、分。账目厘清后,通知曹某、何某来领取判决书。“老曹,当初购买房屋就签了协议,这不能随意反悔。别个照顾您12年,您的身体保养得这么好,现在是您提出的离婚,多少您也得担点责任。”在两方领取判决书的过程中,针对判决书的内容,我给曹某说。“您一直都说自己生活困难,但您除了举证证明自己是肢体残疾人外,没有出具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曹某的工资由您保管并使用,还给您买了一套房子,离婚了也还可以过好日子。”转身,我又对何某说。
法官手记
“定分”的目的在于“止争”。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办理家事纠纷,我们不仅要在法律范围内用情解“心结”、用心化“事结”、用理明“法结”,还要不怕麻烦,舍得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精心帮助当事人算清时间账、感情账、经济账,等等。我相信,做到这些,不仅可以善断家务事,还能让当事人胜败皆服。